此次花式滑冰全國賽的裁判由左至右依序為花式滑冰委員會總幹事張雅閔、主任委員吳奕德、美國籍裁判Chris
Tobhermarr以及中國大陸裁判安龍鶴。(Rich攝)
一、 主 旨:為推廣全國滑冰運動暨獎勵升學,提升國內冰上運動水準,暨選拔92年中華民國花式滑冰國家代表隊。
二、 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三、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滑冰協會
四、 協辦單位:台北市體育會滑冰委員會、台灣省體育會滑冰協會、台中市體育會、新竹市體育會滑冰委員會
台中市體育會滑冰委員會、台中縣體育會滑冰委員會、嘉義市體育會滑冰委員會、台南市體育會滑冰委員會
五、 贊助單位: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來證券集團
六、 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2年9月26、27日。
七、 選手報到:中華民國92年9月26日下午八時開始。(恕不接受當場報名)
八、 比賽地點:泰國曼谷世貿中心滑冰場
九、 報名手續:(1) 詳填報名表﹕報名表請向主辦單位索取,函索請附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否則恕不受理。
(2) 繳驗證件: 身份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學生須繳學生證影印本乙份
十、 報名地點: 中華民國滑冰協會 Tel:(02)2775-8722~3/台北市朱崙街20號6樓610室
Fax:(02)2778-2778
十一、 報名方式:(1) 傳真或通信至中華民國滑冰協會報名。
(2) 報名費以匯票寄至中華民國滑冰協會,或可於報到日期當天繳交。
十二、 參賽資格:凡具中華民國國籍,參加男/女Junior組須滿13足歲(以民國79年7月1日以前出生者),男/女Novice組則須滿
10足歲(以民國82年7月1日以前出生者)。
十三、 比賽項目:(1) 幼童(男、女)組: 自由花式
(2) 國小一至六年級新人男子組: 自由花式
(3) 國小一至六年級新人女子組: 自由花式
(4) 國中新人男子組: 自由花式
(5) 國中新人女子組: 自由花式
(6) 國小一至六年級男子選手組: 短曲規定動作、長曲自由花式
(7) 國小一至六年級女子選手組: 短曲規定動作、長曲自由花式
(8) 國中 男子選手組: 短曲規定動作、長曲自由花式
(9) 國中 女子選手組: 短曲規定動作、長曲自由花式
(10) 高中 男子組: 短曲規定動作、長曲自由花式
(11) 高中 女子組: 短曲規定動作、長曲自由花式
(12) 大專、社會男子組: 自由花式
(13) 大專、社會女子組: 自由花式
十四、規定時間: (花式滑冰長曲、短曲須自選音樂)
(1) 國小一至六年級新人組 : 自由花式 時間二分鐘為限(10秒)。
(2) 國中新人組 : 自由花式 時間二分鐘為限(10秒)。
(3) 國小一至六年級選手組 : 短曲不得超過2分15秒,可少於2分15秒。長曲時間<男、女>時間三分鐘為限(10秒)。
(4) 國中選手組(Junior喬尼爾組): 短曲不得超過2分40秒,可少於2分40秒。
長曲時間<男>以四分鐘為限(10秒);<女>以三分半鐘為限(10秒)。
(5) 國中選手組(Novice納維斯組): 短曲不得超過2分15秒,可少於2分15秒。長曲時間<男、女>時間三分鐘為限(10秒)
(6) 高中組: 喬尼爾型/納維斯型,短曲、長曲時間與國中選手組相同。
(7) 大專、社會組: 自由花式 時間三分鐘為限(10秒)。
十五、規定動作:
1. 男/女Junior組短曲規定動作:依據ISU2003/2004最新規定;2002年出版花式滑冰規則310條第四項Group
B規定。
A. 男子組短曲:
(1) 二圈半艾克索跳躍(Double Axel Paulsen)。
(2) 連接步接二圈菲利普或三圈菲利普跳躍(Steps+Double Flip
or Triple Flip)。
(3) 一組組合跳躍(One Jump Combination)包含二種連續跳。(組合跳躍必須為二圈+二圈或三圈+二圈,中間不可換腳)。
(4) 一個飛跳坐轉 (One Flying Sit Spin) 坐轉姿勢至少須旋轉八圈以上。
(5) 一個單獨旋轉(One Solo Spin):換腳駝轉Camel Spin,每足規定之姿勢至少須旋轉六圈以上。
(6) 一組組合旋轉(Spin Combination)須至少變換2種不同姿勢,換足1次,每腳至少須旋轉六圈。
(7) 二組連接步(Two Step Sequences):可選擇自創直線型、圓型或蛇型之任何二種連接步。
B. 女子組短曲:
(1) 二圈半艾克索跳躍(Double Axel Paulsen)。
(2) 連接步接二圈菲利普或三圈菲利普跳躍(Steps+Double Flip
or Triple Flip)。
(3) 一組組合跳躍(One Jump Combination)包含二種連續跳。(組合跳躍必須為二圈+二圈或三圈+二圈,中間不可換腳)。
(4) 一個飛跳坐轉 (One Flying Sit Spin) 坐轉姿勢至少須旋轉八圈以上。
(5) 一個單獨旋轉(One Solo Spin):後仰旋轉或Sideway
Spin,每足規定之姿勢至少須旋轉八圈以上。
(6) 一組組合旋轉(Spin Combination)須至少變換2種不同姿勢,換足1次,每腳至少須旋轉六圈。
(7) 一組連接步(One Step Sequences):可選擇自創直線型、圓型或蛇型之任何一種連接步。
(8) 一組飛燕連接步,至少變換三種飛燕姿勢以上,中間至少換腳1次,環繞全場。
C. 其他注意事項:
(1) 凡短曲中,單一跳躍動作不可在組合跳躍之任一跳躍動作中重複,否則會導致扣分。
(2) 直線型、圓型或蛇型之連接步之長度不得過短,直線型須從冰場之一邊滑至另一邊盡頭,或滑「對角線」,或連接步
太短,會導致扣分。
(3) 連接步接二圈菲利普跳之連接步伐不可太簡短,該跳躍之起步須注意:連接步伐完成後,要馬上起跳,不可拖太長,
導致扣分。
(4) 未達指定之最少旋轉圈數,會導致扣分。
(5) 其他扣分事項,請參考ISU1086號公告。(規定花式扣分準則)
D. 男/女Junior組長曲:依據ISU 2002年出版花式滑冰規則320條第一項規定。
2. 男/女Novice組長曲須包括:
1) 一圈半艾克索(Axel) 2) 任何一種二圈跳 3) 至少一組組合跳(二圈+二圈或二圈+一圈之系列跳)
4) 三種不同之旋轉,至少一個組合旋轉及一個飛跳旋轉。 5) 至少有一組直線型、圓型或蛇型之連接步或飛燕連接步。
3. 幼童(男女)組、國小一至六年級及國中男、女新人組自由花式:
(1) 半圈之華爾滋跳Waltz Jump。
(2) 國小:半圈菲力普跳(1/2Flip)或任何半圈點跳。國中:一圈沙克跳(Salchow)或拖路普跳(Toe
Loop)。
(3) 兔跳(Bunny Hop)-男生,或拖刃(Lunge)-女生。
(4) 前滑阿爾卑式(Forward Arabesques),或前滑飛燕(Forward
Spiral)。
(5) 國小:雙腳旋轉(Two-Foot Spin);國中:單腳旋轉(One-Foot
Spin)。
(6) 國小:ISI基礎4級(Gamma級)之摩和克7步(Mohawk) 國中:ISI花式2級舞步-10步。
十六、 獎勵:
1. 各組第一名至第三名頒發 獎盃、獎牌及獎狀,第四名至第六名頒發獎狀(依參賽人數頒發)。
註:未滿三名參賽選手之組別,一律頒發獎牌及獎狀。
2. 男女Junior組第一名至第三名將獲選本年度中華民國花式滑冰代表隊,並代表參加ISU國際青年大獎比賽。
3. 本會將贊助參加ISU國際青年比賽之選手部份旅費:新台幣貳萬元整。(若無法參賽,則視同放棄,本會將不另補助)
註:有關參加比賽之站別,將依選手程度之分,由本會花式滑冰委員會決定之。
4. 凡獲選中華民國花式滑冰代表隊,本會將發國家代表隊當選證書,並發函就讀學校以正式表揚。參加本次比賽之選手,
將另頒發參賽證書。
十七、 附則:
1) 自選音樂者限使用卡式錄音帶或單首音樂CD片,僅限錄選手個人使用之音樂,嚴禁使用內容有歌詞或對白的錄音帶,卡
帶內外或CD片必須標明選手類項、姓名、組別,並於9月25日抽籤時繳交大會。
2) 花式比賽計分採用六分制,參照國際冰總ISU比賽規則。
3) 抗議須於當項比賽結束後十五鐘內,(可先口頭向裁判長提出)由領隊或教練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並繳保證金貳仟元,抗
議有效所繳保證金將退還,抗議不成則所繳保證金沒收。裁判團之判定視為最後判定,不得再提出異議,若此抗議涉及
排名,則需在名次公布後十五分鐘內提出。
4) 如發生規則未明定之事件,由裁判團決定,不得異議。
5) 報名參賽者,則認為已確實認同競賽規程,對競賽規程不得提出任何異議和抗議。
6) 參賽者的食、宿、交通等皆請自理。
7) 選手抽籤於9月25日下午八時舉行,裁判會議於晚上八時三十舉行。地點另行通知。
十八、懲戒:
1) 參賽者報名繳交資料不全者不受理,如有冒名頂替,經查證屬實,則取消比賽資格。
2) 提出抗議時,未依照抗議規定程序提出,而以非法手段抗議以致影響比賽進行,視其嚴重性,可取消其參賽資格。
3) 比賽期間污衊裁判,干擾比賽之處理:
(a)比賽期間之定義:所謂比賽期間為裁判報到日期開始至比賽的賽程結束之隔日止。
(b)污衊裁判之定義:比賽期間在公開場合以言語文字或行為污衊裁判及工作人員。
(c)干擾比賽之定義:比賽期間咆哮會場或以異物擲入會場內,造成比賽中斷皆屬之。
(d)處理規定:比賽期間如發生上述情形者裁判長應先中止比賽進行,請大會工作人員將干擾會場人員驅離比賽會場,
並於場地整理後,繼續進行比賽,在該項比賽結束後,由裁判長查證後,經裁判連署後呈報主辦單位。
(e)懲戒規定:比賽期間如發生上述第(b)項及第(c)項情形者,視情節輕重將對污衊者及干擾者之本人或教練、選手、親友
作以下處分:(1)取消比賽資格及成績 (2) 禁賽一年或以上;(3)於懲戒期間禁止參與本會任何活動。
十八、申訴:受處份之選手或教練認為有遭任何不公平或自身權益受損者,可於判決後十天內以書面呈報本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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